司法院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健康食品的標示或廣告 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的內容,標示或廣告宣稱的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 範圍。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標示或廣告不得有涉及醫療效 能之內容,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