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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5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9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2、4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9、20 條
地方稅法通則 第 1、2、3、6 條
旨:
嘉義縣太保市建築工地臨時稅自治條例所稱「開發案件」,自當以該條例
整體之觀察為宜。依其第 1  條立法目的「為開闢財源,改善地方基礎建
設,及考量建築工地對本市環境及居住安寧之影響」乃課徵建築工地稅綜
合觀之,舉凡對於土地為一定措施利用,小至土地上住宅整修,大至都市
計畫,均屬對土地之開發利用,進而對土地周遭或整體環境及居住安寧造
成影響,而符合該條例之課稅目的,自不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開發核准之案
件始該當開發案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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