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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5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旨:
基於行為人是否「適服現役」,事涉國軍人事行政上,軍士官人力素質是
否適合繼續服役,在軍中發揮組織編制員額內防衛國家安全目標之合理性
考量,屬於軍事人事行政權核心領域之高度屬人性判斷,基於尊重此屬人
性判斷之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應承認軍事行政機關
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司法審查應採較低之審查密度。原則上
法院不可以自己之判斷,代替人評會之判斷,只在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
違法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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