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
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該個人可以「依法申
請」,固無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
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
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者,則受該法律保護之特定人,亦
具有公法上請求權;反之,如法令規範之目的,僅係為保障一般人之公共
利益,並未寓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者,即難謂人民有據以請求主管機關為
一定行為或作成一定行政處分之公法上請求權。公司法第 9 條第 3 項
之規定,係為防制虛設公司之經濟犯罪及保障社會交易相對人之權益,並
未寓有保障公司股東之意旨,公司股東自無從援引保護規範理論,主張其
有依該規定請求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之公法上請求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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