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有關延長工作時數上限,屬強制規定,非有
法定事由,雇主違反即構成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違法行
為。同條第 4 項固允許雇主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具必要性時,
另得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惟此係延長工作時間之例
外規定,自應從嚴解釋,尤以事業出於商業目的之促銷活動,採取限制性
行銷策略,事前既經相當時日之策劃,活動亦非不得即時中止,基於保護
勞工健康權益,實無從認其符合上開規定之事變或突發事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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