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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4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3、189 條
行政罰法 第 13、18、25、29、31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32、79、80-1 條
旨:
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有關延長工作時數上限,屬強制規定,非有
法定事由,雇主違反即構成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違法行
為。同條第 4  項固允許雇主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具必要性時,
另得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惟此係延長工作時間之例
外規定,自應從嚴解釋,尤以事業出於商業目的之促銷活動,採取限制性
行銷策略,事前既經相當時日之策劃,活動亦非不得即時中止,基於保護
勞工健康權益,實無從認其符合上開規定之事變或突發事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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