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 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此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所揭示之實質課稅原則。亦有認為對於課稅事實的掌握,不應 拘泥於外觀的私法形式,而應重視課稅的經濟事實,此一態度有稱之為經 濟觀察法。而其目的係在,對於人民濫用私法形式迂迴安排經濟活動,以 規避稅賦但仍能達到原所希望的經濟效果時,應按經濟觀察法,深究經濟 利益之歸屬,掌握納稅能力,加以調整課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