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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4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2、111、24、32、33、4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209、243 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 33、34 條
藥事法 第 20、44、5、51、6、78、83、92 條
醫師法 第 25、25-1、25-2、28-4、7 條
旨:
醫師懲戒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之迴避規定,並未如行政程序法區分第
32  條之「自行迴避」及第 33 條之「申請迴避」二種不同迴避類型,
一概以「利害關係」為迴避要件,故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參與懲戒程序
之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即屬本規定所稱具有利害關係之應迴避
事由。又同條第 1  項規定,醫師懲戒委員會議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
對於討論內容均應嚴守秘密,僅在規範醫懲會開會時不對外公開,非謂
參與委員有無迴避事由不受司法審查。故於醫師懲戒委員其中一人之家
人與被付懲戒者之間,可能存在利害關係時,法院不得以醫師懲戒委員
會議對外不公開,或利害關係並非存在於委員與被付懲戒者之間為由,
即未就該委員是否因利害關係而應迴避進行司法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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