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500-503 頁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行政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內容,已經書面載明者 ,自應以書面記載文義為據,當事人不得反捨契約文字之文義解釋範圍, 另為主張契約所未記載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