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醫療法第 86 條第 7 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係同法條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外之概括規範,屬有待價值填充之不確定法律概念。
細繹同法第 86 條第 1 款至第 6 款所定要件,再參照同法第 1 條、
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醫療行為涉及醫療資源與病患權益,宣傳醫
療業務招徠患者醫療之醫療廣告,除名稱、執照證號、地址、電話、醫師
姓名、學歷、經歷、是否為健保特約醫院、診療科別及時間等基本資訊外
,應避免刺激或創造不必要之醫療需求、傳達與事實不符或有使就醫需求
之患者陷於認知錯誤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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