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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4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8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漁業法 第 41、2、43 條
旨:
由於娛樂漁業漁船在出港前及進港後,均需有船席可供停泊,以便船員及
遊客上、下船及補給、維修,因此漁業人向船籍港申領娛樂漁業執照,必
須以該漁港尚有賸餘的船席配額可供核給為前提,如該漁港已無賸餘的船
席配額可供核配,則主管機關自然無從核發娛樂漁業執照。此外,市政府
既然是在主管機關的指揮監督下,受委辦執行其交付辦理統籌調度漁港的
所有船席及漁船停泊等事項,自得參考漁港的規模、水域等相關因素,裁
量決定得設籍停泊該漁港漁船的總噸位及船席數後,據以公告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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