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894300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40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法 第 129、179、12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34 條
土地法 第 97、105 條
土地徵收條例 第 13 條
旨: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係於公法之法律關係中,受損害者對無法律
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者,請求其返還所受利益之權利,雖然目前尚無實定法
加以規範,惟為公法上固有之法理,其意涵應藉助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
利制度之規定來釐清。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可認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需具備
以下要件:須為公法關係之爭議、須有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損害、受利益
與受損害之間須有直接因果關係、受利益係無法律上原因。政府機關有依
法開闢、建設道路供人民通行之義務,若需使用人民之土地,必須遵循正
當之程序始得徵用,非謂有公益需求即可未經允許即占用人民之土地,應
避免損害人民之財產權,以符合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而
無論以何方式取得土地以闢建道路,經費之支出如未支付對價或未徵得土
地所有權人同意即使用他人土地,即屬受有利益。縣政府因為開闢大學聯
外道路而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所有之土地成為公路範圍,係未合法協議價購
或徵收,且未支付對價,致土地所有權人受有損害。該土地業經開闢為道
路使用,縣政府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應依土地法第 105  條準用
第 97 條第 1  項城市土地租金之規定計算此項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
額給付予土地所有權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