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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3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66、96 條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公司法 第 202 條
民用航空法 第 110-3、112、119-4、2、3、41、48、50、63-1 條
旨: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暫停或終止國內
定期航線前,應檢附乘客處理機制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轉交通部核准
,並於核准之日起 60 日後才得暫停或終止。所謂「航線暫停」是指業者
有繼續經營民用航空運輸業的意思,然關閉營業許可範圍內之部分航線業
務。又民用航空法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停業或結束營
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避免民用航空運輸業無預警歇業時,將
使得主管機關無法臨時因應,造成公共運輸市場不穩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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