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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3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0年1月至12月)第 562-58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40、264、273、303、363 條
民法 第 595、596、601-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213、256、260、98、98-6 條
旨:
按檢察機關因偵辦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140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
定,將扣押物交付予他人保管,乃屬檢察機關所為司法行政處分,形成一
定之公法上寄託關係,保管人應依指示,或依保管當時扣押物之狀態,在
自己占有之狀態下加以保護,而維持扣押物之原狀,以防止其滅失或毀損
;相對於此,保管人為履行其義務而支出之必要費用或因寄託物之性質或
瑕疵受有損害者,自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595  條本文、第 596  條本文等
規定,請求檢察機關償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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