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水土保持法第 4 條所謂水土保持義務人,係指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 使用,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故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為水土保持義務人。因此,倘土地所有人自行經營、使用,或對於土地 之經營、使用,有監督、支配權限均足當之,自屬水土保持義務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