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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3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4、3、7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12、14、23、33、4 條
災害防救法 第 1、2、3、4、5 條
旨:
按水土保持法第 4  條所謂水土保持義務人,係指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
使用,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故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
,為水土保持義務人。因此,倘土地所有人自行經營、使用,或對於土地
之經營、使用,有監督、支配權限均足當之,自屬水土保持義務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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