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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3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1年1月至12月)第 172-19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25、133、189、243 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6、57、58、59、60、60-1、60-2 條
旨: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35 條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提出同意辦理囑託登記者,僅重劃會而已,重劃會所為之申
請,如未獲主管機關同意,無論主管機關直接明文拒絕,或者表示「暫緩
登記」,重劃會之申請既未得到滿足,自均得依法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及課予義務訴訟。至於重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尚無此請求權,不得提
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且因主管機關對重劃會之否准處分僅係
維持現狀,並未對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造成侵害,自不得
提起撤銷訴願及撤銷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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