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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2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5、98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5-1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7、18、23、7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
旨:
系爭開發案所在之沿海地區屬於中華白海豚重要活動海域,而離岸風力機
組可能對鯨豚造成之衝擊影響包括基礎施工過程之打樁噪音影響、風機營
運期間的低頻噪音,以及風場範圍可能造成棲地破碎化、魚類相改變等,
依環境影響說明書,開發單位進行海上打樁作業時,需配置足額觀察船及
訓練有素的海上鯨豚觀察員,監測施工區附近的鯨豚出沒與移動路徑,並
於有影響鯨豚聽覺健康之虞時,即為對應的停工措施,資以維護該生態環
境資源之永續發展。主管機關對於開發單位違反前述環評承諾事項之行為
,應依法執行之職務,乃視個案情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行使職權,對開發單位違反環評承諾事項行為作成處分
,其中罰鍰處分且係在法律授權範圍為合義務之裁量決定,此觀行政程序
法第 10 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
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甚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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