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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0年1月至12月)第 407-414 頁
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1、31、48、50、50、87 條
旨: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係有關押標金應否及如何退還之規定,有該條第 2  
項所定事由經於招標文件中規定者,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
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其中第 8  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
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非如同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及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並無「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要件
,顯然立法者有意區別。該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係授權主管機關
就特定行為類型,事先一般性認定屬「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以補充該款發生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法律效果之構成要件,主管機關所
為認定具法規命令性質,須明確具體,始符法治國家法律明確性之要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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