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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27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8 條
土地法 第 46-1、46-2、46-3、59 條
旨: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土地,在尚未公告重測結果前,地政機關於重測程序
中辦理之測量服務僅係事實行為,並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亦未直接對
權利人發生規制法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且非終局之重測結果,人民不
得單就測量程序中之指界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又已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之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土地重測結果錯
誤,如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聲請複丈,重測結果即告確定,不許土地
所有權人復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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