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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2年上字第 2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 條
建築法 第 1、25、28、86、9 條
旨:
建築法第 9  條規定,增建係指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
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建築物未經申請許可並發給建造執照
,擅自於主建物與附屬建物陽臺間附加設置構造物,使附屬建物之陽臺空
間遭到壓縮,不僅喪失原有陽臺之功能,並於主建物原有落地門窗與系爭
構造物間新形成頂有遮蔽、周有圍繞之室內型態,以增加該建築物可使用
的室內面積者,雖未變更建築物總面積,仍屬建築法第 9  條第 2  款之
增建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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