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建築法第 9 條規定,增建係指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 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建築物未經申請許可並發給建造執照 ,擅自於主建物與附屬建物陽臺間附加設置構造物,使附屬建物之陽臺空 間遭到壓縮,不僅喪失原有陽臺之功能,並於主建物原有落地門窗與系爭 構造物間新形成頂有遮蔽、周有圍繞之室內型態,以增加該建築物可使用 的室內面積者,雖未變更建築物總面積,仍屬建築法第 9 條第 2 款之 增建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