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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2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71、173、18、23、78、79、8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45、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07、115、178-1、255、98 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23 條
旨:
司法院依憲法第 78 條、第 79 條第 2  項、第 171  條第 2  項及第 
173 條規定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
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亦經司法
院釋字第 185  號解釋宣示在案。前開解釋所稱之全國各機關,當然包含
法院在內。又憲法第 80 條明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故依法公布施
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
用,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7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聲請法院大法官
解釋。該法律如經司法院作成解釋宣告未違憲,法院亦應受其拘束,於審
理個案時,依解釋意旨為之;且於該解釋作成後,如無因憲法或相關法律
有所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已有重大變更,而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
提出聲請並經憲法法庭作成變更之判決,應不許法院或其他任何人民或機
關持歧異之見解不予遵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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