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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24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1年1月至12月)第 236-263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6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68-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1、133、141、176、200 條
電業法 第 5 條
旨: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涉及計畫者,除了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後段最終處置
計畫之外,其他計畫的提出,應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准後始得實施
,另同法涉及應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或核准之事項,亦不包含同法
第 29 條第 1  項後段之最終處置計畫,未依同法規定提出計畫或未依同
法報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或核准即擅自從事者,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均有相對應之罰則規定,唯獨並未課予放射性廢棄物之產生者提送最終處
置計畫予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之義務,故亦無督促其提送計畫之管制
手段或裁罰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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