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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2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21、15、117、119 條
旨:
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6  條規定,軍事學校軍費學生
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照護金。陸軍官校軍費生經國防部以撫卹基礎核
定因公死亡,其父母為撫卹受益人。前聯勤司令部據以作成前撫卹處分並
檢附前照護令及發卹單等,發給代表領受撫卹照護之受益人,其上記載年
照護金之給與年限均為「終身」。嗣經國防部認軍費生因公死亡依法之年
照護金給與年限僅十五年。前撫卹處分關於年照護金給與年限超過十五年
至終身之核定,違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傷亡照護金發給辦法第 6  條第 2
款規定而違法,且撫卹受益人對於前撫卹處分此部分違法情節,縱非明知
也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3  款規定,其信賴不
值得保護,國防部為作成前撫卹處分之上級機關,又為軍費生死亡事故依
法得予核定撫卹照護之權責機關,原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將
前撫卹處分上述違法部分予以撤銷。然國防部依前撫卹處分受領年照護金
之給與僅十五年期間屆滿,亦即受益人未曾在逾越法定給與年限後仍有繼
續受領年照護金之情事,欠缺足供其推認或信賴得繼續違法受領年照護金
至終身之基礎,又國防部撤銷權責機關何時確實知曉前撫卹處分有部分違
法得撤銷之原因,對受益人而言,尤屬不明,於此情形,權責機關未行使
撤銷權之狀態,可能因其尚未確實知曉所致,亦可能仍在除斥期間內,故
應待其依法調查事實並為合義務裁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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