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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21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34、189、251 條
海商法 第 21 條
旨:
商港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之限期打撈移除命令,係為維護船舶航行往
來安全,及防止海上意外事故之危害繼續或擴大所必要,而課予船長及船
舶所有人一定之行政法上限期作為義務,性質為負擔處分;若船長或船舶
所有人未遵期履行該負擔處分所課予之作為義務而違反該規定時,航港局
或指定機關始得依同法第 67 條第 13 款規定處以罰鍰。是前述課予船長
或船舶所有人行政法上限期作為義務(前提處分)之有效作成,乃之後裁
罰處分(後處分)作成之前提要件,則以後處分為訴訟對象之受訴法院,
就該前提處分究係何時作成、已否對外生效、有無構成要件效力、當事人
是否提起行政救濟等問題,自應依職權予以調查釐清,並說明其認定依據
,始屬適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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