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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2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1年1月至12月)第 458-47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48、6、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5、6 條
旨:
軍醫官科固較諸其他非軍醫官科人員應賠償較多金額而形成差別待遇。然
其立法目的係考量國家培育軍費醫學系學生所投入之成本、軍醫官工作特
性及待遇、後續賠償金額償還能力、軍醫官提前退伍對國軍總體人員配置
、戰力維護之影響,故以提高軍醫官科人員賠償倍數作為管制措施,應為
有效達成立法目的之手段,且對軍醫官科人員衝擊較小,由此足徵其立法
選擇之差別待遇,並非出於恣意,且與立法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合理關聯,
與憲法平等保障之意旨亦無違背。原判決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
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以「役期以年
為倍數單位」作為應賠償金額之計算基礎,難認具有合理關聯性,係有違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容有未洽,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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