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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2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8、140、127、143、149 條
民法 第 334、335、93、98、114、179、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教師法 第 3 條
旨:
教育部補助未獲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或獎勵大學教學卓越計畫之大專院校實
施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申請作業要點係由學校提報計畫向教育部申請撥
款予該校,以補助該校所提報特殊優秀人才薪資,達延攬、留住該特殊優
秀人才而提升該大學教學研究或服務績效之目的。因此,學校提報之計畫
須載明申請適用對象之背景及未來績效對學校特色發展策略之助益,學校
為執行計畫且得編列配合款併將經費之運用報部審核,經教育部綜合考量
決定是否予以補助。此補助之受益處分相對人乃學校,學校提報之特殊優
秀人才僅係補助款項之適用對象,學校有將補助款及自身之配合款,發給
受補助之教師,且就受補助對象提出之績效自評報告,有為績效自評報告
之初步審查,並轉送教育部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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