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6385238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0年1月至12月)第 289-30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土地法 第 135、136、137、138、139、140、141、142、148、46-1、46-2、46-3、47 條
土地法施行法 第 33、34、35 條
農地重劃條例 第 21、23、28、34、34、35、36 條
旨:
地籍圖重測係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有關規定劃定重測地區,應
用測量儀器與技術測定各宗土地之位置、形狀及計算面積,並依計算之成
果辦理重測區範圍內土地之重測結果公告、異議及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地
籍圖重測公告確定之結果,僅有宣示的確認效力,並無創設的確定私權之
效力,地籍圖重測結果縱應訂正圖簿資料,並不生重測範圍區內所有權人
間應給予補償、繳納差額地價或依土地價值比例負擔相關費用之問題。農
地重劃則係將選勘而劃定地區內之農地予以重劃,經交換分合配給區內所
有權人,並發生面積與區位上之變動,則就因重劃所生之損益及利得即產
生區內所有權人應負擔重劃費用,以補償或繳納差額地價等方式解決所有
權人間因土地面積增減或價值落差之問題,涉及人民財產權之變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