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4 條第 2 款所謂「實質控 制」,當指法人、團體或機構在外觀上雖具有獨立之形式,但其人事任免 、財務運作或業務經營等重要事項,實質上係由政黨依其意志為決定而言 ,凡實質上具有支配關係均屬之,其控制方式非以直接為限,間接亦屬之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