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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0年1月至12月)第 140-15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 條
專利法 第 119、22、94 條
旨:
構成行政法院判斷事實真偽之證據評價基礎,乃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
結果。而行政訴訟係採職權調查原則,對於所有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訴訟資
料,無論對任何一造當事人有利與否,都必須用於心證之形成,而不能有
所選擇,且負有審酌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訴訟資料之義務,如未審酌亦未說
明理由,即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及同法第 133  條之
規定,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而產業上利用性、新穎性、進步
性等專利三性之要件,此三項專利要件審查順序並具有層升關係,須符合
前一要件後,始審查在後之要件是否符合,如前一要件不符合,其後之要
件即無庸審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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