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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1年1月至12月)第 433-439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24、172、23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6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28、30、31、54 條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1、28、29、3 條
旨:
縣議會與國會為不同層級之民意機關,其行使縣立法權係受憲法直接保障
之憲法制度,與國會行使立法權相類似,皆得自主且獨立決定與議事有關
的事項。立法機關既於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授權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
規則,則凡屬於議會自律事項範疇之議事程序、內部組織、內部秩序、紀
律及議員懲戒等議會內部事項,縣議會本於議會自治原則,即得自行訂定
自治條例或自律規則予以規範。故依同法第 31 條第 3  項之規定意旨,
除縣議會訂定之自治條例或自律規則,因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
自治法規相牴觸,而無效者外,自具有內部規範之效力。又行政法院就具
體個案適法性為司法審查時,對於地方立法機關就議會紀律事項所訂定之
規定,若無牴觸上位階之法規範,自應予以適度尊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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