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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6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28、47、50、6、7 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旨:
政黨推薦候選人參加里長選舉,應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8 條之規
定,並由辦理選舉之地方選委會負審核之責。依此,地方選委會審核結果
,如認登記候選人提出之政黨推薦資料符合規定者,地方選委會即應以該
登記候選人為出具推薦書之政黨推薦候選人,辦理後續選務工作;若認登
記候選人未於同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期間提出政黨推薦書辦理登記或
其申請不符合同法條第 1  項政黨推薦資格、要件者,地方選委會應為不
受理或駁回之決定,核該否准決定為行政處分,登記候選人或推薦政黨如
有不服,自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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