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主管機關,於辦理眷戶拆遷補償事宜時,依據同 條例第 20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7 條等相關規定,核定並發給原眷戶輔助 購宅款。主管機關核發輔助購宅款,性質上既屬授益行政處分,若該輔助 購宅款有溢發之違法情事,主管機關自應於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 循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依職權自為撤銷溢發之違法行政處分後, 始發生該受領輔助購宅款者因此有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之公法上不當得利 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