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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 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8 條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7 條
旨: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7 條,係配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刪除輔導原住民設定耕作權及地上權之相關規定,並修正原住民申請無
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資格條件及程序,實現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 37 條第 1  項旨在實現還地於原住民,而就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法生效施行前,已由原住民實際使用迄今之原住民保留地,明定得直接回
復予原住民,無須先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滿五年方能取得所有權,惟此非
謂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者,無須有實際使用或自住之事實
,即得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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