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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9 條
專利法 第 26、22、58 條
旨:
由於文字用語之多義性及理解之易誤性,因此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固得
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並應就專利說明書整體觀察,以瞭解該發明之目的、
作用及效果,惟申請專利範圍係就說明書中所載實施方式或實施例作總括
性之界定,圖式之作用僅係在補充說明書文字不足之部分,使該發明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閱讀說明書時,得依圖式直接理解發明各個技
術特徵及其所構成之技術手段,故參酌說明書之實施例及圖式所為之申請
專利範圍解釋,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最合理寬廣之解釋為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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