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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1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九)(112年12月版) 第 80-81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4 條
教師法 第 32、14 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1、36 條
旨:
「判斷餘地」,應僅存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個案之涵攝,而不及於其解釋
與事實之認定。至於行政機關在法律效果之「裁量餘地」中,依法律授權
目的所為之裁量決定,如別無其他違法情事,皆屬合法,基於權力分立原
則,行政法院不得取代行政機關,以自己之判斷另為裁量決定,申言之,
法院無從取代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量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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