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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11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專利法 第 25、28 條
旨:
變更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並不以更名、誤繕或翻譯錯誤為限,且其所指與申
請同時檢送之文件主體應具同一性,目的亦在於未改變專利權利主體同一
性即不生專利創作權利主體歸屬變動之情形,而得以更名、誤繕或翻譯錯
誤等原因變更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以維護專利創作申請權人之權益。因此
,如未改變專利創作權利主體同一性,而申請變更申請人姓名或名稱,為
保障專利創作申請權人,其原申請日即不應異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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