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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16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7、36 條
民法 第 182 條
行政罰法 第 6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14、2、4、41、7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38 條
旨:
倘兩個以上之水平競爭事業,在明知且有意識之情況下,透過召開會議方
式交換與競爭有關之成本、生產、行銷、服務等敏感之市場資訊,而得充
足掌握競爭者經營上重要資訊,而有限制競爭之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
,即屬聯合行為,尚非僅限於廠商對產品價格有合意一定價格、數量、比
例始構成聯合行為。至於事業之聯合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市場功能,係以事
業合意之共同行為,客觀上會發生影響市場功能之限制競爭效果之危險者
,即屬之,不以實際上發生限制競爭效果為必要,亦與事業是否因此獲得
實際利益無涉。而事業所為聯合行為之結果,是否會對發生影響我國市場
供需功能之危險性,應就全體參與事業之整體行為所可能產生之市場供需
功能影響為判斷。此外,通說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及第十四條情節
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第 5  條規定「基本數額」之銷售金額,應
指違法事業在臺灣境內銷售商品或服務所得之金額。至於公平交易法第
41  條第 2  項所稱「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之罰鍰
上限,則係以違法事業「全球」營業收入總額為計算基礎。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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