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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116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0年1月至12月)第 280-28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111、117、118、119、120、121 條
訴願法 第 53、5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 13 條
土地法 第 37、68、69、69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3、143、27、28、29、7 條
旨:
土地登記程序應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私權之
確定者,其權利歸屬認定應由司法機關以裁判為之,而非由登記機關以行
政處分定之,此乃權力分立之本質。如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
內容無不符,縱其真實權利與登記不符,亦非屬土地法第 69 條之登記錯
誤而得申請更正之範圍。司法院釋字第 598  號解釋理由書亦足見登記錯
誤之更正,如已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即不予准許。違反登記同一性,係
指登記之權利主體、種類、範圍或標的與原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不符。
再土地登記規則第 143  條第 1  項規定所謂撤銷權之行使,係指私權關
係中撤銷權(利)之行使,非指行政機關撤銷行政處分之權(力)。至地
政機關原先辦理更正登記所據核准文件,倘經該管上級機關撤銷,前此所
為更正登記之處分既有瑕疵,地政機關自得撤銷之,而逕行塗銷該登記,
惟地政機關撤銷該處分,仍應受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至第 121條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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