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65493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11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8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55、256、259、98 條
建築法 第 28 條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81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23 條
住宅法 第 3 條
精神衛生法 第 16 條
旨:
因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而循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謀求救濟之人
,包括利害關係人,非專以受處分人為限,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
害關係而言。而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之判斷,係以新保護規範理論為界定
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之基準,亦即法律規範保障目的的探求,應就具體個
案而定,如法律已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
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
的即有保障個人權益。準此,非處分相對人主張其受侵害,若可藉由新保
護規範理論判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可認為具有訴訟權能,應得
透過行政訴訟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