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違反民用航空法第 112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規定,其法律效果除罰鍰 外,尚有較罰鍰更為嚴重之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廢止其許可,因此 機關審酌航空公司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情狀,如容任其未即時處理, 嚴重者有可能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因而裁處法定最 高額度罰鍰,實為確保飛航安全之立法目的及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並無 裁量濫用或裁量怠惰情事,亦難認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