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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3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8、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229、5 條
行政訴訟法施行法 第 19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1、14-1、8、12、4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4 條
旨: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與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措
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對於水土保持計畫與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之審
查核定,並未有孰為先後之多階段行政程序規範,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
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也無關於非屬最終處置設施之核子燃料中期貯存設施
,應由場址條例主管機關集中事權審查決定該等貯存設施水土保持計畫或
其完工期限展延之程序安排,各主管機關自應本於法定職權而為併行之審
查決定,不受其他機關決定之影響。故水土保持計畫主管機關審核計畫完
工期限展延之申請,本應依水土保持計畫期限管制之目的而為合義務裁量
,尚不得未經期限管制之利害衡量,率以開發事業尚未申領逕流廢水污染
削減計畫之核准為由,濫用其裁量權限而逕予否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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