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10年1月至12月)第 396-406 頁
政府採購法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 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等目的,因此其規定之行政管制或制裁規範, 用語雖有類同於刑法或其他刑事法規之情形,惟因規範目的並非一致,未 必能作相同之解釋,據此,按該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原 不以行為人成立刑事犯罪之偽造、變造文書罪為必要,不論有權或無權製 作文件者偽造、變造履約文件,凡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 而明顯妨礙採購品質及依約履行目的之確保,均應包括在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