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在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中,原處分機關在查明犯罪被害人之損失金額後,
於法定最高金額範圍內,原則上應對犯罪被害人為全部之補償,於例外情
形,即確實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10 條第 1 款或第 2 款之情事之一
者,原處分機關始得裁量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基於權力制衡原則
,行政法院對行政行為得進行司法審查,惟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政法院
對行政行為僅能作合法性審查而不及於妥當性審查,對於立法機關賦予行
政機關之裁量權限,亦僅限於其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情事時,始能認
為其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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