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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103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商標法 第 30 條
旨:
商標是否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產地之虞,不以商品製造地或
服務提供地為限,舉凡與商品或服務之來源地相關者,如商品、服務之管
理地、研發地、設計地、行銷地,或商品服務之成分、原料之製造地或實
施地均屬之。又商標申請准否,採商標個案審查原則,在具體個案審究是
否合法與適當,應視不同具體個案情節,正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不受
他案拘束。再是否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除考量商標本身圖樣外,並應考
量與商標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聯結、指定商品或服務在市場交易之實際情
事判斷之,且應會隨著社會環境、消費者之認知及市場實際使用情形等時
空背景之變遷而有差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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