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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10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259 條
行政罰法 第 27、7、8 條
建築法 第 1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8、30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2、23、32、35、4、6、79、85 條
旨:
按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分別以行政罰性質之「罰鍰」,以及管制
性不利處分性質之「勒令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作為維持都市計畫空間使
用秩序之手段。蓋行政罰與管制性不利處分之目的不同,行政罰係對於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且出於故意或過失之主觀可資咎責者,施以裁罰;管制性
不利處分則非以人民有故意或過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作為管制理由
,而係以管制措施乃為向未來維持行政秩序所必要。若建築物所有權人因
故意或過失自己從事違法使用行為,主管機關自得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
第 1  項規定,對此主觀有責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人裁處罰鍰,並依同條
項規定,作成管制處分,限期令其停止違法使用,以利都市計畫之實現。
次按房屋稅係以房屋價值與實際使用情形定其課徵稅率,均與都市計畫管
制內容要屬無涉;建物是否應受都市計畫管制,本無從就建築執照、使用
執照或房屋稅所顯示之資訊判斷,建築主管機關並無將都市計畫法對土地
或建築物之管制內容登載於建築執照之公法上義務,而稅務機關亦無代都
市計畫主管機關核定或確認建物所在位置是否應受都市計畫分區管制之可
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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