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112-114 頁
耕地租約屆滿時,承租人得否續訂租約,並非僅因其提出續租之請求,而 是取決於出租人是否申請收回及行政機關之准駁決定。行政機關准許收回 之行政處分已送達出租人者,即發生准予出租人收回自耕之法律效果,不 因承租人於行政機關處理程序終結前死亡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