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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10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5-3、5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56、259、98 條
就業服務法 第 42、43、48、49、73、74 條
旨:
按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第 43 條、第 48 條第 1  項前段、第 73 條及
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須經事前申請許可,
且該外國人如有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
可以外之工作、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拒絕接受健康檢
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
經傳染病、違反依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9 條所發布之
命令或其他法令且情節重大、拒絕提供應提供之資料或提供不實等情形,
即廢止聘僱該外國人之許可,並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如
此嚴格管制對外國人之聘僱,除基於經濟發展需要而聘僱外國人工作,應
為有效管理外,亦著眼於外國人之聘僱不得有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及
對社會治安不得造成不利影響等立法目的,其使用之手段有助於該目的實
現,且屬必要,尚與比例原則無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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