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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10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09-21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7、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60 條
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103、17、18、19、20、3 條
旨:
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為暫定古蹟之行政行為
時,須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作用始能完備其為行政處分之內涵,並非謂
行政機關內部一啟動文化資產審議程序,未經對外作用即可發生法律效果
。在具體事件中是否發生暫定古蹟之權利義務關係,需待行政機關依照同
法第 17 至 20 條之法律規定進行相關公權力措施及通知,始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故行政機關依此所為之行政行為,自屬行政處分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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