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八)(111年12月版) 第 209-212 頁
主管機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為暫定古蹟之行政行為 時,須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作用始能完備其為行政處分之內涵,並非謂 行政機關內部一啟動文化資產審議程序,未經對外作用即可發生法律效果 。在具體事件中是否發生暫定古蹟之權利義務關係,需待行政機關依照同 法第 17 至 20 條之法律規定進行相關公權力措施及通知,始對外發生法 律效果,故行政機關依此所為之行政行為,自屬行政處分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