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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上訴字第 9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刑事裁判書彙編(93年版)第 647-655 頁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4、301、368、373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52、87 條
旨:
本件太陽能熱水器設備之招標,對於投標規格為特殊規格之情形,亦允許
投標廠商於得標後提出同等商品,乃無有何利益衝突或不公平競爭情事之
發生。又太陽能熱水設備之「設計施工圖示」,並無規範功能,只是位置
指示功能,是可有可無的文件。施工係依「投標標價清單」內容施工,驗
收時亦依「投標標價清單」驗收。故難僅以被告曾參與本件採購案前階段
之設計圖說,另用所借工程顧問公司名義提出,隱而未宣其本人名義,即
可認其有積極施用詐術,而有使人陷於錯誤之情形。公訴人認被告有施用
詐術,致人陷於錯誤一節,尚有誤會。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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