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圖利罪其中「明知違背法令」 之構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 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 為,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