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之規定,除有該條第 1 項所列 8 款情
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
開標決標。上開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
「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
出確有三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
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
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冒用他人名
義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三家公司以上廠商參
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
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