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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上訴字第 5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10、216、219、26、33、41、55 條
刑事訴訟法 第 158-4、159-1、159-5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48、83、87 條
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之規定,除有該條第 1  項所列 8  款情
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
開標決標。上開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
「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
出確有三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
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
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是以冒用他人名
義參與政府採購法之工程案投標,而製造該工程確有三家公司以上廠商參
與競標之假象,使該工程承辦機關陷於錯誤,誤認該工程投標合於開標之
條件因而決標,即屬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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